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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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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 ,旨在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和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 ,查看文稿 。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 。

规定内容摘要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 、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 ,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 ,是一个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

条款 内容摘要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7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 第五条 外部成员应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 ,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个人品德 。 第七条 外部成员的报酬由董事会批准,并在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重点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建设 、敏感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事项 。

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包括出席监督委员会会议、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列席相关会议 、听取用户意见等。监督委员会应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议监督事项并作出监督意见。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为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信息等 ,并在监督委员会成立、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网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违反本规定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